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0000000000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怡律師
- 被告
- 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2 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2 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