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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潘正屏陳偉達黃柏霖

原告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告
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2 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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