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
110年度訴字第234 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聖輝
- 選任辯護人
- 吳忠諺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偉迪
- 選任辯護人
- 葉永宏律師
李衣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 「主文」欄關於「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 「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陳偉迪就原判決事實事實欄二㈤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被告洪聖輝就事實欄二㈥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就事實欄二㈥⒊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此經原判決論述綦詳。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 「主文」欄關於「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係「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顯然誤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 「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係「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之顯然誤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記載,係「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顯然誤載,以上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陳偉迪部分、附表一編號9至10洪聖輝部分:┌─┬─────┬───────────────────────┐│編│ 事實 │ 主文 ││號│ │ │├─┼─────┼───────────────────────┤│8 │事實欄二㈤│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 │部分 │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 │ │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 │ │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 │2部分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 │3 部分 │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 │ │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更正後附表一編號8 陳偉迪部分、附表一編號9 至10洪聖輝部分:┌─┬─────┬───────────────────────┐│編│ 事實 │ 主文 ││號│ │ │├─┼─────┼───────────────────────┤│8 │事實欄二㈤│陳偉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 │部分 │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 │ │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 │ │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 │2部分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之,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事實欄二㈥│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 │3 部分 │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貳││ │ │年。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