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富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
第20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
主文
李富溱犯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
事實
一、李富溱自民國97年3 月7 日起至98年9 月30日止,經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3 樓且以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城公司)派往在該公司位於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之東莞廠擔任會計一職,負責輝城公司東莞廠之相關客戶、廠商之現金收支、銀行存、提款、以電子方式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等事務,為經辦輝城公司會計業務之人員。詎其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李富溱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之上班期間,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取得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用以支付輝城公司廢料之貨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近下班時,在輝城公司東莞廠,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回輝城公司。
㈡李富溱明知輝城公司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債務均尚未清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輸入不實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輝城公司東莞廠,將已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人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債務之不實資料,輸入輝城公司之電子會計處理資訊系統內,並由該系統軟體自動過帳,轉換製成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付款單,同時記入明細分類帳後,再將輝城公司交付予其持有、用以給付給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之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㈢李富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其於97年3 月7 日至輝城公司東莞廠任職起,迄至98年9月30日離職日止,在輝城公司東莞廠,將輝城公司交付予其持有之現金人民幣(下同)64萬2,196.62元,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接續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㈣嗣經輝城公司發覺前揭金額遭侵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輝城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而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是被告李富溱被訴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為如事實欄㈠至㈢所示之犯行,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論處。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70頁),復經證人即輝城公司財務部經理侯兆益、證人即輝城公司副總高良民於偵訊時證述甚詳(見98他1189偵查卷第41至43頁;99偵9155偵查卷第9 、10頁),並有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3 月22日所出具之檢查報告1 份、被告所出具之自白書3 份及本票1 張在卷可稽(見98他1189偵查卷第5 至8 頁;檢查報告全卷),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即如事實欄㈠)、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即如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被告係以電子方式輸入不實資料至告訴人輝城公司之電子會計處理資訊系統內,再由該系統軟體自動過帳,轉換製成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付款單,同時記入明細分類帳,並非將不實事項填製成實體之會計憑證或記入實體帳冊;而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既已針對輸入不實會計資料至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定有特別處罰規定,且輸入不實資料後,犯罪行為業已成立既遂,列印付款單、明細分類帳之不實會計憑證及分類帳冊,僅係將犯罪之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顯示,此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規定論處,故本院不另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附此敘明。
㈡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侵占行為完畢時犯罪即已成立,縱令事後將侵占之物返還或被害人允予借用,仍不影響已成立之犯罪(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3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犯行後,未依規定於當日繳回告訴人輝城公司而將之挪為己用時,其主觀上即有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以易持有為己有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縱被告事後於98年2 月28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部分貨款26萬9,000 元繳回告訴人輝城公司並入帳(見檢查報告第7 頁),亦無礙於此部分犯行之成立,故檢察官雖未就前揭被告所侵占之26萬9,000 元之部分起訴(見本院卷第2 頁),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犯行間,具單純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所為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因無特定之侵占日期可資區隔各次侵占行為,故本院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侵占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即告訴人輝城公司之東莞廠,接續侵占告訴人輝城公司所交付之現金64萬2,19
6.62元,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分別係於同一時地,故意輸入不實資料至告訴人輝城公司之電子會計處理資訊系統內,以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故被告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不實罪及業務侵占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㈤參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日期,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次犯行彼此間間隔約有1 日以上(詳細間隔期間如附表一編號1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日期之對照),於時間差距上誠可區隔,且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與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態樣亦有不同,各具獨立性,顯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如事實欄㈢所示之各次犯行間,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指訴: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應成立接續犯云云(見本院卷第4 頁),容有未洽。
㈥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輝城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竟不思依循正途賺取金錢,擅自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並業務侵占告訴人輝城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5「侵占金額欄」、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侵占金額欄」、如事實欄㈢所示之金額,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有害交易秩序,亦使告訴人輝城公司、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否陷於不明,損及告訴人輝城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所為均實有不該,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前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素行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7 頁)、所侵占之金額差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經總體評價被告所侵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5「侵占金額欄」、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侵占金額欄」、如事實欄㈢所示之總金額分別為82萬7,162.24元、58萬4,203.25元、64萬2,196.62元,共205 萬3,562.11元之危害情狀,及被告於98年2 月28日已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部分貨款26萬9,000 元繳回告訴人輝城公司(見檢查報告第7 頁),並另賠償告訴人輝城公司100 萬元(見98他1189偵查卷第42頁)後,而定其應執行刑。至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然本案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併此說明。
㈦按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利用在告訴人輝城公司擔任財務主管兼出納,負責管理公司財務、現金支出和廢品銷售之職務便利,共計侵占告訴人輝城公司165 萬8,679.77元,分別係以以下4 種方式侵占:
①97年9 月至98年9 月,被告將告訴人輝城公司的廢舊元器件分別賣給東莞利達廢品收購站、東莞萬江廢品收購站及劉玉平,共計收入83萬7,553.15元,除入帳部分(即:3 萬191元、2 萬8,000 元、26萬9,000 元)外,將款項43萬4,907.15元不入公司帳本(按: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另認2筆金額共7 萬5,455 元,因證據不充分,而同予以扣除),而非法占為己有。
②98年6 月至9 月,被告透過從告訴人輝城公司之帳戶上多提取現金的方式,直接侵占告訴人輝城公司現金63萬8,482.83元。
③97年10月至98年9 月,告訴人輝城公司應支付廣東省穗華防水補漏聯合裝飾公司工程款81萬1,213.24元,而被告同期支付工程款61萬3,520 元,但在公司帳本上卻記錄支付工程款81萬1,213.24元,侵占差額金額共19萬7,693.24元。
④98年6 月至9 月,被告在告訴人輝城公司還沒有支付給力誠刀具等32家供應商貨款之情況下,卻以在公司帳本上虛報現金已付款的方式,侵占告訴人輝城公司所有之現金共38萬7,
596.55元。而被告在大陸地區所為之上開犯行,業經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2010)東一法刑初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職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嗣減刑2 次,減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實際執行刑期有期徒刑4 年4 月,後因刑期執行期滿予以釋放等情,有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東一法刑初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書1 份、廣東省女子監獄釋放證明書1 份存卷可佐(見103 偵緝201 偵查卷第42至50頁;本院卷第53頁)。
⒉同一案件範疇:
①如附表一編號3 至19、23至35所示之犯行,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①相較,二者於時間上具重疊性,犯罪手法亦一致,且所侵占之金額來源同屬相同客戶,而本院所認定之此部分侵占金額為73萬7,362.24元,較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金額43萬4,907.15元為多,可見如附表一編號3 至19、23至35所示之犯行於侵占金額43萬4,907.15元之範圍內,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①為同一案件。
②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高副總部分除外),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③、④相互對照,二者於時間上具重疊性,犯罪手段亦同一,且本院所認定之侵占金額債權人為33位,與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金額債權人共33位(即穗華防水補漏聯合裝飾公司+力誠刀具等32家供應商=33位)數目相同,因由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之判決內容無法逐一確認該判決中之33位債權人名稱,故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僅得認定二者之侵占金額債權人係屬一致,而本院所認定之此部分侵占金額為58萬3,563.25元,較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金額58萬5,289.79元為少,可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高副總部分除外)於侵占金額58萬3,563.25元之範圍內,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③、④為同一案件。
③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②前後比較,二者於時間上具重疊性,犯罪手法亦相同,而本院所認定之此部分侵占金額為64萬2,19
6.62元,較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金額63萬8,482.83元為多,可見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於侵占金額63萬8,482.83元之範圍內,與前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認定之侵占事實②為同一案件。
⒊綜上,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 至19、23至35、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高副總部分除外)、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於前揭同一案件範疇內,業經大陸地區法院即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應可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我國法院雖不受其拘束而仍得依法審判,惟被告既因此部分同一犯罪行為,經大陸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應已足對被告產生懲戒之效用,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均坦白上開犯行,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之規定,免其有期徒刑4 年之執行;又因免其有期徒刑4 年之執行後,已足以折抵本院所量處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故本院逕於主文諭知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刑法第11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
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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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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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7 月23日 │李屋 │人民幣(下同)1 萬5,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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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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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 年7 月25日 │萬江廢品 │3 萬2,8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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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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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9 月16日 │萬江廢品 │3 萬9,300 元 │
│ │ ├───────────┼──────────────┤
│ │ │利達廢品 │1 萬6,56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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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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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9 月25日 │萬江廢品 │3 萬4,7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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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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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9 月26日 │利達廢品 │1 萬6,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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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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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11月3 日 │萬江廢品 │2 萬2,2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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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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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11月21日 │利達廢品 │4 萬300.29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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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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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11月24日 │萬江廢品 │6 萬8,05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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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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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12月19日 │利達廢品 │1 萬9,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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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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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年12月20日 │萬江廢品 │3 萬9,690.57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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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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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8年4 月8 日 │利達廢品 │2 萬4,3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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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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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8年4 月13日 │萬江廢品 │2 萬8,7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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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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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8年5 月20日 │利達廢品 │4 萬6,386.9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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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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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8年5 月27日 │萬江廢品 │3 萬5,5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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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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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8年7 月8 日 │萬江廢品 │3 萬5,764.48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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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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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8年7 月20日 │利達廢品 │3 萬6,41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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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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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8年7 月23日 │萬江廢品 │2 萬3,5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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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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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8年9 月4 日 │利達廢品 │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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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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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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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8年9 月14日 │萬江廢品 │2 萬3,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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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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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年6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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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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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年7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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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2 │97年8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3 │97年9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4 │97年10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5 │97年11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6 │97年12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7 │98年1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8 │98年2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29 │98年3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4,0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0 │98年4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1 │98年5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2 │98年6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3 │98年7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4 │98年8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 客 戶 名 稱 │ 侵 占 金 額 │
├──┼───────┼───────────┼──────────────┤
│ 35 │98年9 月1 日 │劉玉平 │1 萬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二:
┌──┬───────┬───────────┬──────────────┐
│編號│侵 占 時 間│債 權 人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
│ 1 │98年6 月30日(│穗華 │人民幣(下同)5 萬元 │
│ │起訴書誤載為97│ │ │
│ │年9 月24日) │ │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債 權 人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
│ 2 │98年8 月31日(│快遞公司 │108 元 │
│ │起訴書誤載為97├───────────┼──────────────┤
│ │年8 月31日) │品證部 │8,000 元 │
│ │ ├───────────┼──────────────┤
│ │ │富勝 │1 萬1,434.5 元 │
│ │ ├───────────┼──────────────┤
│ │ │日興格力 │1 萬5,116 元 │
│ │ ├───────────┼──────────────┤
│ │ │慶華 │2,987.4 元 │
│ │ ├───────────┼──────────────┤
│ │ │鴻達 │1 萬525 元 │
│ │ ├───────────┼──────────────┤
│ │ │彬彬 │1 萬46.6元 │
│ │ ├───────────┼──────────────┤
│ │ │東興 │4,860.5 元 │
│ │ ├───────────┼──────────────┤
│ │ │文興 │1,325 元 │
│ │ ├───────────┼──────────────┤
│ │ │康暉 │2 萬2,180.5 元 │
│ │ ├───────────┼──────────────┤
│ │ │創欣 │1 萬元 │
│ │ ├───────────┼──────────────┤
│ │ │凱邦達 │250 元 │
│ │ ├───────────┼──────────────┤
│ │ │裕鑫 │862.5 元 │
│ │ ├───────────┼──────────────┤
│ │ │實業投資 │1,239.75元 │
│ │ ├───────────┼──────────────┤
│ │ │東華家具 │3,500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編號│侵 占 時 間│債 權 人 名 稱│ 侵 占 金 額 │
├──┼───────┼───────────┼──────────────┤
│ 3 │98年9 月24日(│永遠發 │1 萬8,389 元 │
│ │起訴書誤載為97├───────────┼──────────────┤
│ │年9 月24日) │穗華 │14萬3,106.7 元 │
│ │ ├───────────┼──────────────┤
│ │ │高副總 │640 元 │
│ │ ├───────────┼──────────────┤
│ │ │凱邦達 │600 元 │
│ │ ├───────────┼──────────────┤
│ │ │春雲 │2,053 元 │
│ │ ├───────────┼──────────────┤
│ │ │隆星 │1 萬3,538 元 │
│ │ ├───────────┼──────────────┤
│ │ │鴻達 │1 萬969 元 │
│ │ ├───────────┼──────────────┤
│ │ │欣超越 │7,136 元 │
│ │ ├───────────┼──────────────┤
│ │ │盈聯 │1 萬6,725 元 │
│ │ ├───────────┼──────────────┤
│ │ │科美 │4,477 元 │
│ │ ├───────────┼──────────────┤
│ │ │奇盛 │1 萬117.8 元 │
│ │ ├───────────┼──────────────┤
│ │ │富勝 │1 萬7,986.5 元 │
│ │ ├───────────┼──────────────┤
│ │ │中信 │1,514 元 │
│ │ ├───────────┼──────────────┤
│ │ │東榮 │3,192 元 │
│ │ ├───────────┼──────────────┤
│ │ │康暉 │2 萬2,385.5 元 │
│ │ ├───────────┼──────────────┤
│ │ │德智高 │3,106 元 │
│ │ ├───────────┼──────────────┤
│ │ │世展 │2 萬1,583 元 │
│ │ ├───────────┼──────────────┤
│ │ │展發 │7,180 元 │
│ │ ├───────────┼──────────────┤
│ │ │暢惠電腦 │1 萬1,195 元 │
│ │ ├───────────┼──────────────┤
│ │ │冠宏 │147 元 │
│ │ ├───────────┼──────────────┤
│ │ │榮旭 │2 萬6,372 元 │
│ │ ├───────────┼──────────────┤
│ │ │中信 │3,196 元 │
│ │ ├───────────┼──────────────┤
│ │ │得利 │8 萬5,804 元 │
│ │ ├───────────┼──────────────┤
│ │ │力誠 │355 元 │
│ ├───────┴───────────┴──────────────┤
│ │主文: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三:
┌─────────────────────────────────────┐
│被告李富溱所犯罪刑 │
├──┬───────────────────────┬──────────┤
│編號│主 文│犯 罪 事 實│
├──┼───────────────────────┼──────────┤
│ 1 │李富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如事實欄㈢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