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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德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6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該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7 月、3 月、9 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該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1 年5 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6 年1 月,於民國99年2 月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裕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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