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德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6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該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7 月、3 月、9 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該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1 年5 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6 年1 月,於民國99年2 月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