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黃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矯恆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志成為聲請假扣押,因經濟能力不佳,而聲請法律扶助,並委由法律扶助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被告李道祥公共危險等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