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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訴訟救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宗翰薛侑倫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志成為聲請假扣押,因經濟能力不佳,而聲請法律扶助,並委由法律扶助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被告李道祥公共危險等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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