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 原告
- 陳恒雲
- 被告
- 程彥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