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9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佑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佑任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伍國丰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69號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筆錄及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39至4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璇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