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
- 選任辯護人
-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65號、114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