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 原告
- 徐雪芳
- 被告
- 李淑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2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2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