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方鄧秀琴
- 被告
- 曾芯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5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5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