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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鈴淑沈婷勻陳政揚

上訴人
即被告
陶昱賢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114年度原簡字第2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原簡上卷第69-73、77-79頁),是被告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於簡易判決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陶昱賢(下稱被告)提起上訴稱:重(為「從」之誤)輕量刑等語,實已明示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復經公設辯護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提出刑事上訴狀及公設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狀可按(見原簡上卷第9、82、85頁)。又檢察官並未上訴,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部分審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等部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

二、駁回上訴之說明:

(一)被告以書狀陳明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從輕量刑,理由後補等語。後於審理程序未到庭,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因他案持有毒品,就坦承施用毒品,雖不符合自首情節,但配合採尿,自始坦承犯行並未浪費司法資源,可認被告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為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被告所犯施用毒品之罪,因為該罪事實上未侵害他人法益,被告雖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但原審已經審酌是否以累犯規定而加重,所以就本案施用毒品部分,請考量原審所載理由,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自始坦承犯行請予以從輕量刑為其辯護。

(二)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量刑之輕重,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的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並審酌被告刑之加重減輕即累犯、自首、供出上游等事由,再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犯行,素行非佳,綜合審酌各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是本件原審就刑之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所量處之刑未逾法定刑度,且偏於該罪之最低法定刑,屬低度刑,原審顯為最高額度之減輕,無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難認有何不當。

(四)綜上,被告空言量刑過重,辯護人所稱前情各節均已經原審量刑時考量,是被告上訴所執前詞,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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