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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鈴淑蕭筠蓉沈婷勻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
選任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65號、114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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