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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程士傑吳昭億黃虹蓁

原告
方鄧秀琴
被告
曾芯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5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