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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程士傑謝慧中吳昭億

原告
趙一禔
被告
陳靚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第32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5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