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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曾思薇李昭安黃虹蓁

原告
翁燕華(即翁吳招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徐叁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李昭安

法 官 黃虹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心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