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翁燕華(即翁吳招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宜蓁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徐叁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4號),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