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一О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一О號
- 抗告人
- 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第六一大隊
被 移送 人 乙○○
甲○
右列抗告人因被移送人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潮秩字第五六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移送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第六一岸巡大隊,以被移送人乙○○、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五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鹽埔舊港製冰廠附近號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IS-七一六號之油罐車,裝載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二萬九千四百公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乙節而移送審理,惟該大隊並非屬警察局及其分局,亦非屬經內政部核准得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依法自無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事務權限,其誤為移送,顯屬移送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法裁定移送不受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雖內政部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台內警字第八0七七二0六號函核准在案,但海岸巡防署係八十九年成立,對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就岸際部分未詳以敘明。㈡按海巡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部分,係屬該署責任區範圍。另按海巡法第十條規定,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亦既取締岸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乃屬該大隊管轄。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但因該部轄區之管轄警察機關,礙於轄區民情,無法配合移送;爰依責任區劃分範圍予以移送,並就前揭裁定提出抗告。
三、按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今查:
㈠、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一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抗告人固為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等目的所設立之機關,然其既非警察法第八條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警察局或分局,自不屬於前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管轄權機關。
㈡、次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固授權內政部以行政命令指定專業警察機關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惟此既屬同條第一項管轄原則之例外,其適用自應從嚴認定,今依該部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警字第八0七七二0六號函,既僅核准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㈡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㈣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
㈤臺灣省鐵路警察局。㈥臺灣省基隆港務警察所。㈦臺灣省臺中港務警察所。
㈧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㈨臺灣省花蓮港務警察所等機關為得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之機關,不僅未將抗告人臚列其中,抗告人復非承接上開受指定行使各該管區域管轄權專業警察局、所業務而成立之機關,自亦無該條項適用之餘地,猶不因抗告人所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於該函令頒布之後而受影響。
㈢、況前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之水上警察局所移編成立者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該水上警察局原即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管轄權,抗告人為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第六一大隊,其所隸屬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係前海岸巡防司令部所移編,自不得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此有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警字第○九一○○七八六○○號函覆本院簡易庭在卷足稽,抗告人顯非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經內政部核准之專業警察機關,至為明確。
㈣、雖海岸巡防法第十條固規定,抗告人係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人員,於執行同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惟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規定,係針對犯罪調查職務所定,並不含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規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應課予行政罰之行為,且巡防機關人員是否係為司法警察,核與該巡防機關是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條所定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無涉,抗告人以其人員執行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即遽認抗告人就取締岸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管轄權,容有誤會。
四、綜上論述,抗告人既無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事務權限而誤為移送,則原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為移送不受理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指稱原裁定不當,並無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