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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一一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潘正屏林世民楊中琪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
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第六一大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潮秩字第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移送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第六一岸巡大隊,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日晚間七時許,在屏東縣東港鎮○○路蠍子泡沫紅茶坊旁空地,未經合法申請,駕駛車牌號碼XG-0五二號油罐車,裝載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三千六百公升,遭移送機關查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乙節而移送審理,惟該大隊並非屬警察局及其分局,亦非屬經內政部核准得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依法自無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事務權限,其誤為移送,顯屬移送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法裁定移送不受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雖內政部八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台內警字第八0七七二0六號函核准在案,但海岸巡防署係八十九年成立,對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就岸際部分未詳以敘明。㈡按海巡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部分,係屬該署責任區範圍。另按海巡法第十條規定,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亦即取締岸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乃屬該大隊管轄。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但因該部轄區之管轄警察機關,礙於轄區民情,無法配合移送;爰依責任區劃分範圍予以移送,並就前揭裁定提出抗告。

三、按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今查:

㈠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一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抗告人固為行政院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等目的所設立之機關,然其既非警察法第八條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警察局或分局,自不屬於前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管轄權機關。

㈡前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之水上警察局所移編成立者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該局原即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管轄權,至第六一岸巡大隊所隸屬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係前海岸巡防司令部所移編,自不得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此有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警字第○九一○○七八六○○號函附卷可稽,足見抗告人亦非前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經內政部核淮之專業警察機關。

㈢海岸巡防法第十條固規定,抗告人等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人員,於執行同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惟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規定,係針對犯罪調查職務所定,並不含人民因違反行政法上規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應課予行政罰之行為;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三條以下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機關之規定,為偵查犯罪主體之檢察官尚無管轄權可言,遑論抗告人係因該條文規定而有協助或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義務而已,自不生因該規定而取得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問題。抗告人以其人員執行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即遽認抗告人就取締岸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管轄權,容有誤會。

四、綜上論述,抗告人既無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事務權限而誤為移送,則原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為移送不受理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指稱原裁定不當,並無可採,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楊中琪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秩抗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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