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竊盜等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