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23號
- 受刑人
- 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本院於95年6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均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二字,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傷害」。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