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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

定應執行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23號

受刑人
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處分案件,本院於95年6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均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竊盜」二字,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傷害」。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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