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6 月2 日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2 年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