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屏東縣高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在案;又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二罪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一為以1,000 元折算1 日,一為以3,000 元折算1 日,為受刑人之利益,應以對其較為有利之標準即1,000 元折算1 日,為其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5年5 月4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座談會提案第32案研討結果參照)。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