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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罪日期均更正為82.8至83.2.6),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二罪,經本院於民國83年9 月22日以83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3 年2 月,應執刑有期徒刑3 年3月確定。又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犯罪日期更正為84.2至84.3.10) ,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於84年7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及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用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及編號3 、4 所示部分(按編號4 所犯法條應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1 款,不在減刑之列),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後,各罪所處之刑依法已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猶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附此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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