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犯罪日期均更正為82.8至83.2.6),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二罪,經本院於民國83年9 月22日以83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3 年2 月,應執刑有期徒刑3 年3月確定。又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犯罪日期更正為84.2至84.3.10) ,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於84年7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及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用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及編號3 、4 所示部分(按編號4 所犯法條應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1 款,不在減刑之列),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後,各罪所處之刑依法已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猶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附此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