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偽造文書二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之要件,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業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尚未經減刑,爰依法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予以減刑,並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該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