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1,684,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