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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權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綺
債務人
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