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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昭輝
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權人
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村○○巷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1 棟、中華自用小貨車1 輛(車牌號碼00-0000 、1994年出廠、汽缸容量1,061C.C.)及車牌號碼000-000(1996年出廠)及FRG-271(1993年出廠)機車各1 輛,另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800 股,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 年6 月26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三、本院於104 年6 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決議:㈠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村○○巷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1 棟,不予處分。㈡中華自用小貨車,因車齡老舊,折舊後殘值不高,不予處分。㈢車牌號碼000 -000及FRG-271 機車各1 輛,亦不處分。㈣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800 股續行變賣。關於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800 股,債務人因持有年數已久,一時無從查找,無法立即變賣,惟債務人依陳報日(即104 年8 月26日)該股票之收盤價每股新台幣(下同)64元,提出現金51,200元(64×800 =51200 )以供清償,本院業將該股票金額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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