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不包含督促程序費用,因已列於請求標的之第二項,即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釋明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