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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尚難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