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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耀文即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不包含督促程序費用,因已列於請求標的之第二項,即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釋明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