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