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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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