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 原告
- 達方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大偉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民等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 萬元(400 萬元+250萬元=650 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