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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靜子
代理人
黃佩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鄭靜子自108 年6 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記載,固註記聲請人曾為「金桔子茶舖」之負責人。惟上開商號於97年9 月1 日申請註銷稅籍,現況為停業,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8 年1 月15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81150585號函、商業登記抄本可稽,堪認聲請人於5 年內並無從事超過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之營業活動。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核屬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2,981,333 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107 年11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四、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靜JENG舒壓屋,每月所得平均為24,000元,有收支日記簿可參,堪信屬實。至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6,000 元、房租5,000 元、電信費1,000 元、勞健保費2,845 元、交通費1,000 元、雜費1,000 元,共計16,845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108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4,866元為計算基準。

㈡、綜上,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僅餘9,134 元,至聲請人名下固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該公司續期保險費送金單收據影本可參,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且查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本金及利息至少達6,853,910 元,亦有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狀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