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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麒展即陳地旺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麒展即陳地旺自108 年6 月6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至少新臺幣(下同)1,577,391 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107 年11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現擔任臨時工,有工作才有收入,每月所得約為6,500 元,有薪俸袋可參,堪信屬實。至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1,599元,雖未提出任何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8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洵堪採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剩餘,而聲請人積欠債務至少已達2,956,896 元,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佐,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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