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張美芳
- 代理人
- 鄭明達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8 年5 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8 年5 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