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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張美芳
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8 年5 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免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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