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號二樓辦公室、場地如附圖一、二所示紅線部分之裝潢隔間、魚池除去,並自上開辦公室、場地遷出,暨將上開辦公室、場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

㈠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辦公室、場地內遷出,並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8,67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至遷空返還第1 項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625元。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判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二樓辦公室、場地如附圖一、二所示紅線部分之裝潢隔間、魚池除去,並自上開辦公室、場地遷出,暨將上開辦公室、場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31,3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6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第1 項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125元。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105 年間,與伊公司簽訂冷凍藏庫出租合約書、辦公室租賃合約書、場地租賃合約書(以下各稱為系爭冷凍庫租約、系爭辦公室租約、系爭場地租約),承租伊公司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廠區內之編號W37 低溫冷凍藏庫、二樓辦公室及場地,約定每月租金各為85,050元、7,875 元、26,250元,租期分別為105 年9 月1 日至106 年8 月31日、105 年6 月1 日至106 年5 月31日及104 年10月1 日至107 年9 月30日。另被告亦向伊公司承租冷凍庫前57坪空地及停車位,約定每月租金各為10,500元、6,000 元。嗣後兩造於系爭冷凍庫租約、系爭辦公室租約租期屆滿前,約定上開租約分別延長至107 年8 月31日、107 年5 月31日。惟被告竟自106 年7 月1 日起即未再繳納任何費用(即租金、電費、汙水處理費、清潔費),經兩造於106 年10月11日合意終止上開全部租約。又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並未將系爭二樓辦公室及場地內之器具、健身器材搬離及如附圖一、二所示紅線部分之裝潢隔間、魚池拆除,經伊公司催討費用,並請求搬離、拆除,被告均置之不理,伊公司自得於扣除押租金50,000元後,依上開租約約定及民法第455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圖一、二所示紅線部分之裝潢隔間及魚池除去,並請求自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遷出並返還,暨請求被告給付106 年10月11日以前所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共558,487 元。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 年10月12日至106 年11月30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84,446元,並請求被告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伊公司34,125元。另依系爭冷凍庫租約第6 條第7 項、系爭場地租約第16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21,800 元;依系爭辦公室租約及場地租約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律師費66,666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冷凍庫租約、辦公室租約、場地租約書、存證信函、現場照片、收費憑據、位置平面圖、帳款明細、使用執照、房屋稅籍證明書、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㈡、按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及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801 號判例參照)。經查,兩造已於106 年10月11日合意終止上開全部租約,惟系爭二樓辦公室尚有未拆除之隔間塑膠板、魚池及未搬離之冷氣、圖版、老舊之舊身器材,系爭場地亦有未拆除之隔間塑膠板及辦公桌椅、置物櫃各一組、雜物堆放等情,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8頁),堪認被告仍繼續占有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自屬無權占有,且妨害原告之所有權,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圖一、二所示紅線部分之裝潢隔間及魚池除去,並請求自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遷出,暨請求將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返還原告,於法洵屬有據。

㈢、依系爭冷凍庫租約第5 條、辦公室租約第4 條、場地租約第4 條均約定,乙方(即被告)當月之租金,乙方於次月5 日前匯款至甲方(即原告),每次應繳1 個月份,乙方不得借詞拖延。依系爭冷凍庫租約第4 條約定,若承租人有冷凍櫃插電需求,費用另計;系爭辦公室租約第3 條約定,辦公室租金僅含照明設備如有使用其他電器用品須另計費用,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系爭場地租約第3 條約定,如有水費、電費(依電表度數)須自行安裝電表、清潔費、水汙費及汙水處理費另計收費,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經查,被告僅繳付至106 年6 月30日止之系爭冷凍庫、二樓辦公室、場地、冷凍庫前57坪空地、停車位租金及電費、汙水處理費、清潔費;自106 年7 月1 日起至系爭租約終止日(即106 年10月11日),共積欠如附表一所示租金、電費、汙水處理費、清潔費,合計558,487 元,則原告依上述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其558,487 元,即屬有據。

㈣、依系爭冷凍庫租約第3 條、第6 條第7 項約定,1 年合約期限內擬終止租約,承租人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若違約需支付一個月倉庫租金,如承租人有違約事項,需要賠償違約金;系爭場地租約第16條第2 項約定,承租人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廠房設備,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承租人應支付按房租1 倍計算之違約金;系爭辦公室租約第10條、系爭場地租約第10條均約定,如出租人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應由承租人負責賠償。查本件被告自106 年7 月1 日起即未支付系爭冷凍庫、二樓辦公室、場地、冷凍庫前57坪空地及停車位之租金,且系爭冷凍庫租約於106 年10月11日終止前一個月,被告並未通知原告擬終止租約,又被告於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租約終止後,迄今仍未將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以致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支出律師費用66,666元,有收費憑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則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一個月之冷凍庫租金85,050元、一倍場地(含冷凍庫前57坪空地)租金36,750元及律師費用66,666元,,共計188,466 元,於法自屬有據。

㈤、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 條、第181 條分別設有明文。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自106 年10月12日起無權占有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已據前述,被告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則原告依上開規定及系爭辦公室租約第3 條、系爭場地租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84,446元,並請求被告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二樓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125元(計算式:7875+26250 =34125 ),於法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831,399 元(計算式:558487+188466+84446 =831399)本息,並請求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上開二樓辦公室、場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其34,125元,於法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455 條規定、不當得利及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2、3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民國106 年10月11日合意終止租約前之明細(新台幣/元)┌──┬───────┬────────────┬─────┬─────┬─────┐│編號│ 計算期間 │ 欠 款 明 細 │應收款金額│已付款金額│未付款金額│├──┼───────┼────────────┼─────┼─────┼─────┤│ 1 │106年7月1日至 │1.冷凍藏庫W37-45坪租金:│135,675元 │74,625元。│61,050元 ││ │106年7月31日 │ 85,050元(含稅) │ │(含押金 5│ ││ │ │2.辦公室15坪租金:7,875 │ │萬元) │ ││ │ │ 元(含稅) │ │ │ ││ │ │3.場地租金:36,750元(含│ │ │ ││ │ │ 稅)- 包含250 平方公尺│ │ │ ││ │ │ 場地26,250元、冷凍庫前│ │ │ ││ │ │ 加蓋57坪場地10,500元 │ │ │ ││ │ │4.停車位租金:6,000 元(│ │ │ ││ │ │ 每輛500 元,共12輛) │ │ │ │├──┼───────┼────────────┼─────┼─────┼─────┤│ 2 │106年7月1日至 │1.電費:43,447元 │50,727元 │ │50,727元 ││ │106年7月31日 │2.汙水處理費:2,780 元 │ │ │ ││ │ │3.清潔費:4,500元 │ │ │ │├──┼───────┼────────────┼─────┼─────┼─────┤│ 3 │106年8月1日至 │1.冷凍藏庫W37-45坪租金:│135,675元 │ │135,675元 ││ │106年8月31日 │ 85,050元(含稅) │ │ │ ││ │ │2.辦公室15坪租金:7,875 │ │ │ ││ │ │ 元(含稅) │ │ │ ││ │ │3.場地租金:36,750元(含│ │ │ ││ │ │ 稅)- 包含250 平方公尺│ │ │ ││ │ │ 場地26,250元、冷凍庫前│ │ │ ││ │ │ 加蓋57坪場地10,500元 │ │ │ ││ │ │4.停車位租金:6,000 元(│ │ │ ││ │ │ 每輛500 元,共12輛) │ │ │ │├──┼───────┼────────────┼─────┼─────┼─────┤│ 4 │106年8月1日至 │1.電費:46,543元 │54,523元 │ │54,523元 ││ │106年8月31日 │2.汙水處理費:3,480元 │ │ │ ││ │ │3.清潔費:4,500元 │ │ │ │├──┼───────┼────────────┼─────┼─────┼─────┤│ 5 │106年9月1日至 │1.冷凍藏庫W37-45坪租金:│135,675元 │ │135,675元 ││ │106年9月30日 │ 85,050元(含稅) │ │ │ ││ │ │2.辦公室15坪租金:7,875 │ │ │ ││ │ │ 元(含稅) │ │ │ ││ │ │3.場地租金:36,750元(含│ │ │ ││ │ │ 稅)- 包含250 平方公尺│ │ │ ││ │ │ 場地26,250元、冷凍庫前│ │ │ ││ │ │ 加蓋57坪場地10,500元 │ │ │ ││ │ │4.停車位租金:6,000 元(│ │ │ ││ │ │ 每輛500 元,共12輛) │ │ │ │├──┼───────┼────────────┼─────┼─────┼─────┤│ 6 │106年9月1日至 │1.電費:45,408元 │52,928元 │ │52,928元 ││ │106年9月30日 │2.汙水處理費:3,020元 │ │ │ ││ │ │3.清潔費:4,500元 │ │ │ │├──┼───────┼────────────┼─────┼─────┼─────┤│ 7 │106年10月1日至│1.冷凍藏庫W37-45坪租金:│47,562元 │ │47,562元 ││ │106年10月11日 │ 30,179元(含稅) │ │ │ ││ │ │2.辦公室15坪租金:2,794 │ │ │ ││ │ │ 元(含稅) │ │ │ ││ │ │3.場地租金:13,040元(含│ │ │ ││ │ │ 稅)- 包含250 平方公尺│ │ │ ││ │ │ 場地9,314元、冷凍庫前 │ │ │ ││ │ │ 加蓋57坪場地3,726元 │ │ │ ││ │ │4.停車位租金:1,549 元 │ │ │ │├──┼───────┼────────────┼─────┼─────┼─────┤│ 8 │106年10月1日至│1.電費:18,010元 │20,347元 │ │20,347元 ││ │106年10月11日 │2.汙水處理費:740元 │ │ │ ││ │ │3.清潔費:1,597元 │ │ │ ││ │ │ │ │ │ │├──┴───────┴────────────┴─────┴─────┴─────┤│以上金額合計:558,487元 │└─────────────────────────────────────────┘附表二:民國106 年10月12日至106 年11年30日之明細(新台幣/ 元)┌──┬────────┬────────────┬─────┬─────┐│編號│ 計算期間 │ 欠 款 明 細 │應收款金額│未付款金額│├──┼────────┼────────────┼─────┼─────┤│ 1 │106 年10月12日至│1.辦公室15坪租金:5,081 │22,016 元 │22,016 元 ││ │106 年10月31日 │ 元(含稅) │ │ ││ │ │2.場地租金16,935 元(含 │ │ ││ │ │ 稅)- 250 平方公尺場地│ │ ││ │ │ 16,935元 │ │ ││ │ │ │ │ │├──┼────────┼────────────┼─────┼─────┤│ 2 │106 年10月12日至│冷凍費 │21,480元 │21,480元 ││ │106 年10月31日 │ │ │ ││ │ │ │ │ │├──┼────────┼────────────┼─────┼─────┤│ 3 │106 年10月12日至│清理廢棄物費 │6,825元 │6,825元 ││ │106 年11月20日 │ │ │ │├──┼────────┼────────────┼─────┼─────┤│ 4 │106 年11月1 日至│1.辦公室15坪租金:7,875 │34,125 元 │34,125 元 ││ │106 年11月30日 │ 元(含稅) │ │ ││ │ │2.場地租金:26,250元(含│ │ ││ │ │ 稅)- 250 平方公尺場地│ │ ││ │ │ 26,250元 │ │ ││ │ │ │ │ │├──┴────────┴────────────┴─────┴─────┤│以上金額合計:84,446 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