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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