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