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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戴欣雄
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戴欣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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