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戴欣雄
- 代理人
- 謝以涵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戴欣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