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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312 元(計算式:100.32×16600 =166531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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