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 債權人
-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順天
- 債務人
- 陳英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