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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麗雪
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