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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盡龍
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蔡盡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