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 原告
-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青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東港鎮船頭段387 、447-1 、447 、354 、352 、353 、350 、355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