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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相對人
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萬寶祿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