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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文忠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陳生賢

上列上訴人陳生賢與被上訴人蔡惠美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一、關於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

二、關於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8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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