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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4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40號

聲請人
蕭能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登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4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