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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凃春生薛全晉高世軒

原告
莊增瀧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被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主培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