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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
代理人
李怡毅
債務人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承耀
債務人
債務人
林碧莉

一、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1 35,000,000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1.81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19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1.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 百分之0.2935      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587 2 8,25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2.51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6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百分之0.363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27 3 4,8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48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485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 百分之0.3485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697 4 1,557,052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百分之2.465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59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59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59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 百分之0.359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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