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雀」,惟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