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美惠
- 原告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晶之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豐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補正公司變更登記表,債務人豐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雀」,惟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忠志」,請查明聲請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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