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沛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安托即WIJIANT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4,5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464,518之債權釋明文件。(依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裁定,聲請狀所附票面金額新台幣64,518元本票為無效票據)本裁定不得抗告。